集团公司总部厂区大气环境质量实现透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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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起,集团公司总部厂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联网运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主要指标数据全天天不间断传递至环保主管部门,并接受省市主管部门在线实时监管,标志着集团公司大气环境治理工作步入新的台阶。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达标排放和确保信息透明,是排放企业自觉主动履行的法律义务。多年来,集团公司积极投身国家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从始至终坚持“一手抓经营,一手抓环保”,通过采取节能降耗、技术创新、工艺改进、现场管理、绿化环境、防治扬尘等综合措施,分阶段推进厂区生态环境治理,原建炉窑各种排放物陆续达到了现行《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

  同时,为确保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对排放物进行实时监测、自主监测,2019年底,集团公司在主要排放厂区安装设置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该系统主要由氮氧化物转换器、工控机、温压流、粉尘仪、测样探头、冷凝器、监视器等设备构成,采用直接抽取法对排放物进行连续测量。除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三项指标外,该系统还实时监测设施氧气含量及烟气温度、湿度、压力、流速、流量等环境数据,也能够准确的通过需求增设其他监测数据,能够动态反映厂区排放及环境情况,帮助生产单位及时作出调整生产的基本工艺、开展过程干预,避免造成超标排放。

  此外,为完全解决燃煤问题,2018年起,集团公司又先后投资5000余万元,用于建设碳化稻壳及其尾气综合利用项目,探索发展清洁能源替代燃煤方案。目前,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已经全部竣工投产,三期工程也已进入土建施工阶段,预计2020年10月1日前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截至2020年6月1日,相关生产单位热风炉已经不再使用燃煤,运行中的热风炉用上了集团公司自主生产的清洁能源。

  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版)有关法律责任描述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依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依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依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