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陕西省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2月22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22年3月21日向陕西省委、省政府进行反馈。督察组组长刘伟平通报督察报告,陕西省委书记刘国中作表态发言,陕西省省长赵一德主持会议。邱启文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陕西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陕西省认真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一山一水一平原”生态环境保护,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力度较大,取得较大成效。
陕西省将贯彻落实习视察陕西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加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行动中。深刻汲取秦岭违建事件教训,下决心拆除“秦东水乡”景观设施,切实整改秦岭猎杀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制修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标准和配套规范文件70余件,编制完成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构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开展跨省界河湖污染联防联控。
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修订《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总体设计,开展秦岭生态环保专项督查审计和执法检查,退出核心区和重点保护区矿业权。大熊猫国家公园正式设立,秦岭国家公园创建方案获国家批复。制定《陕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规划》,实施黄河流域生态空间治理十大行动。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汉江、丹江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II类。
协同推进汾渭平原大气治理联防联控,2021年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28.6%,优良天数较2017年增加20天。系统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5万立方米/日,2021年111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1%。完成全省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土壤污染调查。
陕西省格外的重视此次督察工作,边督边改、立行立改。截至2022年2月底,督察组交办的2163件群众举报问题已基本办结,责令整改564家,立案处罚208家,罚款1357.4万元,立案侦查14件,拘留34人,约谈371人,问责299人。
督察指出,陕西是西北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取得较大进展,但与习对陕西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盼相比仍有差距,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是需要解决。
一是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还有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陕西能耗强度和水资源约束趋紧、自然生态脆弱的严峻形势缺乏清醒认识。陕北地区水资源短缺,土地荒漠化和沙漠化现象严重,却违背自然规律安排大量耕地占补平衡项目。2012年以来,榆林市靖边等县区开垦沙地、林草地约30万亩,部分项目甚至位于毛乌素沙漠腹地。靖边县开垦耕地导致农灌用水剧增,2020年超采地下水3578万立方米。2018年以来,榆林市毁林开垦13.3万亩,加剧林地退化和土地沙化。安康市白河县硫铁矿区污染综合治理要求2021年5月底前实施废石贮存场建设,至督察时尚未启动。
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不够有力。截至2021年底,陕西省上报38个“两高”项目中,有26个手续不全即开工建设。2020年以来,榆林神木市腾远焦化等18个兰炭技改项目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神木市、榆阳区还违规上马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21个兰炭新建项目和兖州煤业榆林能化公司二期80万吨/年甲醇装置。
一些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不力。省水利部门流域规划推进迟缓、对违规取用水监督管理不严,全省有3万余个取水口未纳入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督促不力,27个污水处理厂无法稳定达标排放。
一些督察整改工作不到位。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指出的渭北“旱腰带”区域矿山恢复治理问题整改不到位,韩城、铜川等地整改质量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垃圾乱堆乱倒问题解决不力,西安市周至县在黑河、涝峪河沿线非法倾倒大量建筑垃圾,占地约2000亩,压占耕地和河道堤防;沣西新城工程弃土堆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约40亩。
二是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差距较大。对落后产能淘汰认识不足、决心不大、力度不够。咸阳市对砖瓦窑企业监管不到位,全市76家砖瓦窑厂有64家仍在生产国家早就明令禁止的“实心砖”。此外,榆林市淘汰兰炭落后产能搞变通,部分企业将应予淘汰的小炭化炉简单物理连接后,“包装”成看似产能合格的炭化炉逃避淘汰;府谷县23家金属镁企业、349台单炉产能小于7.5万吨的兰炭装置仍在违规生产;兰炭集聚区纳入升级改造的企业,超过80%未按要求建成废污水处理设施,大量酚氨废水违规处置。
重点工业公司污染问题突出。陕西兴化、陕焦化工等企业粉尘、VOCs无组织排放严重。延长石油西北橡胶公司搅拌工序收集装置长期不完善,2020年9月以来非甲烷总烃浓度累计超标204天。中石油长庆石化公司在咸阳市2021年启动的5次19天应急响应中,有11天未落实减排措施要求。渭南韩城市多家焦化企业2020年累计停运烟气脱硫脱硝设施209天,烟气长期直排。陕西嘉惠矿业球团竖炉批小建大,违规增加产能40万吨/年,部分烟气超标直排。兴平市欣雅纸业燃煤蒸汽锅炉现场监测显示SO2浓度为175毫克/立方米,严重超标,在线毫克/立方米左右。工业炉窑综合整治不到位。咸阳市63家砖瓦窑厂仅采用简易脱硫设施,污染问题突出;渭南、铜川部分石灰立窑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或不正常运行。宝鸡市陶瓷企业大部分无组织排放明显。
机动车污染管控不到位。西安市部分重型燃气机动车三元催化系统不正常使用,国六燃气机动车三元催化器被拆除,甚至加装屏蔽器规避自检,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超标车辆进站强制维护管理不严,咸阳市超标车辆进维修站不足三分之一,长武县、旬邑县维修量为零,铜川市维修比例仅为1.1%。
交通运输结构调整迟缓。关中地区列入国家、省铁路专用线年底建成,至督察时仅建成1条。全省92家年运量150万吨以上大型工矿企业中,仅有53家接入铁路专用线,已接入企业的铁路货运量占比也未达到国家目标要求。
三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短板明显。一些地方违规开采地下水问题频发。西安市禁采区、限采区约30家工业公司无证取水。咸阳兴平市工业园区位于地下水超采区,园区19家企业长期无证取水。渭南韩城市海燕焦化、龙门煤化工等私设自备井,违规开采地下水71万立方米。榆林市2020年地下水开采量超出控制目标1.57亿立方米。陕西陕焦化工未按要求使用中水,长期采用湿法熄焦工艺,年用水量高达504万立方米。西安市再生水利用措施落实不到位,市政用水中再生水使用比例仅为8%。宝鸡市2021年再生水利用率仅为5.7%,咸阳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几近空白。
2013年以来,韩城市在黄河干流河道长期违法倾倒固态废料约126万立方米,侵占河道379亩,严重影响行洪安全和生态功能,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建的企业火炬装置、大禹庙和5.2万平方米停车场长期整而不治。渭河支流石川河流域缺乏系统规划,河道生态水被挤占,多处河道断流。其中桃曲坡水库通过引水枢纽工程,将上游来水“吃干榨净”,长期不泄放水量,只在汛期个别时段开闸泄洪,下游石川河主河道长年断流。
2021年12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陕西省韩城市现场检查固态废料违法堆积侵占黄河河道情况
黄河一级支流双桥河沿线,企业非法倾倒采选尾矿砂问题突出,寺底河、桐峪河、西峪河污染严重。潼关县对国家明确禁止的“三小”提金企业清理取缔整治不力。陕西省黄河流域34个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中,2020年和2021年分别有8家和7家长时间超标排放。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不力,管网混错接摸底排查严重滞后。咸阳、宝鸡应于2020年底完成的管网改造任务近一半未完成;西安市污泥日处置能力缺口仍达800吨。
2021年12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陕西省宝鸡市现场检查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四是生态修复治理和环境风险问题突出。秦岭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推进缓慢,按要求到2020年底治理恢复面积应达到1.5万亩,实际未完成;秦岭核心和重点保护区内169个矿业权退出后,生态恢复治理推进缓慢。商洛市丰源矿业公司废弃矿硐未封堵,矿井涌水直排,废渣弃石沿山体随意堆放,违规侵占林草地450亩。渭南市潼关县西潼峪银子沟、铁炉沟等历史遗留废石堆场共180亩,2017年启动修复治理,但次年又擅自违规开采,直至督察发现后才再次实施修复。
秦岭区域有64座应闭库的尾矿库未按要求闭库。商洛市丹江口上游84座尾矿库,不同程度存在泄漏、垮塌等环境风险隐患。汉江一级支流蒿坪河流域现存石煤矿废渣堆场95处,堆存量超过300万立方米,41处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淋溶措施,影响流域水质。2020年,蒿坪河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32%,与计划要求的70%有很大的差距。此外,陕西省固态废料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工业固态废料违规处理处置问题多发。
督察要求,陕西省要坚决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要把统筹推进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防治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要求落到实处;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强黄河支流及流域腹地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严控“两高”项目盲目上马;持续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履行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重大责任。对失职失责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督察强调,陕西省委、省政府应根据督察报告,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45个工作日内报送党中央、国务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移交陕西省委、省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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