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无家可归”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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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一家锅炉公司,被告是一家热能公司,被告向原告定制了一台生物质锅炉,签完合同后被告支付了总售价的30%作为预付款,原告如期开工生产。
所谓生物质锅炉,它以木材、秸秆等生物质作为燃料,比燃煤锅炉对环境影响更小,但与更加环保的天然气锅炉相比还是略逊一筹。随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愈加重视,一些地区逐步要求使用更加环保的天然气锅炉。就在本案锅炉制造的过程中,被告所在的工业园区环保政策发生了变化、标准提高,要求使用天然气锅炉。
因此,锅炉制造完成后,被告迟迟不肯接收和支付后续款项。原告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则以情势变更为由提出抗辩,要求解除合同。
原告认为,环评标准变化属于能预见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被告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则提出,环评政策发布在合同签订之后,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应当依据《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即便锅炉交付,被告也没办法使用;如果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价款,原告就要承受较大损失。
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如何权衡双方的利益,怎么样才可以给出双方都能接受的答案,这对法官而言,无疑是一个挑战。
为了给锅炉找一个“好归宿”,承办法官考虑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纠纷,让原告尽可能在不赔本的前提下对锅炉改装或再利用,被告也可以用节省下来的资金重新订购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
通过对卷宗的反复研读、对类案的比较研究,我们仔细地了解了合同履行情况,包括标的物现状、政策变更的具体时间、原被告沟通过程等等。我们得知,被告得知政策变化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告知原告,直到锅炉完工,原告才知晓这台定制的锅炉已无法在当地使用。
我们走访了从事该行业多年的锅炉工程师,详细咨询了该型号锅炉的设计费用、原材料价格、人力成本,以及锅炉改造的可行性、锅炉作为非标设备能否二次售卖等情况。据工程师介绍,目前市场上案涉锅炉毛利润大概是售价的20%-30%,处置成本则要依据市场需求变化确定。
对案件来龙去脉、市场行情和法律关系做了全方面了解之后,我们开始分别做双方工作。我们着重向被告分析了“情势变更”条款的立法精神:情势变更制度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即便本案能够构成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原告方也不应遭受明显不合理的损害。特别是,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生产、交付和验收,并不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况;反而是被告,原本可以及时通知原告尽早止损,但却眼睁睁等到锅炉完工被原告催款时才告知。希望被告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最大限度地考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在能力范围内做到合理的补偿。至于已经产出的锅炉,也可以商请原告方做处理。被告斟酌后表示接受法院的意见,请原告方帮忙处理锅炉。
得到这一信号后,我们抓紧同原告联系,明确告知原告本案不同于商业风险,被告关于“政策变化构成情势变更”的主张是有道理的。但是,现在被告有意请原告方帮忙处理案涉锅炉,希望原告能够认可对于生产和处置成本的评估,考虑被告的实际承担接受的能力,提出较为合理的补偿价格,以便双方进行后续的沟通。
在多轮电话沟通后,双方的差距不断缩小。眼看时机成熟,我们安排双方到法院,在“当面锣对面鼓”的一番沟通之后,形成了正式方案:被告另行支付原告20万元,案涉锅炉由原告负责处理,对于被告已支付的总价30%的预付款,原告不再返还。双方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
案子说来并不复杂,但正是这样一个个并不复杂的小案件勾画出江苏营商环境的整体图景。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要努力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作用”,让企业不用担心会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变故陷入困境,为各方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用一个个案件的裁判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能够让买卖双方都顺心合意,并非一件易事。裁判者并不是机械、刻板的法律适用机器。对于每个案子,我们都要尽最大努力从当事人自身方面出发来寻找化解纠纷的“最优解”。很多时候,案件以判决、裁定的方式结案似乎并不困难,难的是如何用“活”法律,实现当事人各方的“双赢”或者“多赢”。这要求每一个裁判者对案件做综合考量,最大限度地考虑案件裁判的后果和影响,以对双方当事人影响最小、损失最少的方式化解纠纷,真正的完成案结事了。